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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发布时间: 2024- 04- 30 10: 45浏览次数:

成都市龙泉驿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成都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龙泉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当符合经营场所认定标准。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四条 区烟草专卖局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将辖区划分为发展区域、均衡区域和控制区域。

区烟草专卖局可以每半年对区域目录进行动态调整,组织听证后公布实施。

区烟草专卖局定期采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相关信息,为合理布局提供数据支撑。

第五条 区烟草专卖局根据零售业态、经营面积、经营模式等因素,将零售点划分为A、B、C三类。

经营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现代便利店和超市、商场为A类零售点。

经营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现代便利店和经营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传统便利店、烟草专业店为B类零售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C类零售点:

(一)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零售点;

(二)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烟草专卖局处罚,在1年内提出申请的。

第六条 零售点应当同时符合所在区域的间距和数量要求。

第七条 发展区域内的零售点间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A类零售点的最小间距为15米;

(二)B类零售点的最小间距为30米;

(三)C类零售点的最小间距为50米。

均衡区域、控制区域内的零售点最小间距为50米。

第八条 区烟草专卖局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零售点实行新办数量控制,具体数量按季度公布实施。

超过新办数量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三章  特殊情形

第九条 娱乐服务类和其他业态的零售点总数不超过全区零售点总数的2%。

第十条 行政村或者农贸、集贸、商贸市场内的零售点不超过2个,最小间距为50米。

第十一条 有经营资质的写字楼、商用公寓内的零售点数量不超过1个。

第十二条 区烟草专卖局可以根据市场需求等实际情况,采取摇号等新方式进行梯次布局,具体的数量和间距要求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属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放宽情形清单》(附件1)所列情形的,按照对应幅度予以放宽。

属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清单》(附件2)所列情形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划中间距测量按照《成都市龙泉驿区烟草专卖局经营场所认定及测距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划中零售点业态按照《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GB/T18106-2021)以及烟草制品零售业态相关政策文件认定。

实地核查无法认定业态的,视为其他业态。

第十六条 本规划中经营面积按照产权证明中的建筑面积进行认定,公摊面积超过20%的部分或者搭建的隔层、与经营场所相独立的仓储、办公等区域不计算在内。

无产权证明的以区烟草专卖局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烟草专卖局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划由成都市龙泉驿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划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6年6月30日。

 

附件1成都市龙泉驿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放宽情形清单.docx

附件2成都市龙泉驿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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